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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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