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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2.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3.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4.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5.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五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6.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7.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8.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9.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10.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11.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一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2.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13.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14.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6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15.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16.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債限額為新臺幣二十六億元,於六十二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7.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18.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各期公債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19.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6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20. 行政公庫法 第20條 …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及…
  21.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23.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機關決議緩撥、扣發或再行撥付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發行機構配合執行。
  24.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條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26. 行政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3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發行。
  27.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條 政府為鼓勵儲蓄,吸收游資,穩定金融,平衡預算,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28.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2條 …定額為黃金二百萬市兩,於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分兩期發行,每期發行半數。
  29.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3條 本公債十足發行,其發售價格按照中央銀行每日僑匯牌價折算黃金價格,以金圓券繳購。
  30.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月息四厘,自發行日起算,息隨本付,惟息金總額不滿五市錢者,按照債票中籤還本期次開始支付日之中央銀行僑匯牌價折付金圓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