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法規: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