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6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月息四厘,自發行日起算,息隨本付,惟息金總額不滿五市錢者,按照債票中籤還本期次開始支付日之中央銀行僑匯牌價折付金圓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