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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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5條 …項規定之查核,得透過電腦網站或其他方式,要求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及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
  2.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8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一、收支結算表。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六、匿…
  3.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9條 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4.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0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其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一、賸餘收支結算表。二、其他收入明細表。三、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明細表…
  5.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1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6.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2條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二、資料記載不完備。三、未簽名或蓋章。四、未檢附相關文件。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
  7.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3條 …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前二項期間內,政黨、政治團體經廢止備(立)案、解散、…
  8.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4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依監察院所定之格式。前項收據,得自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產製,並列印使用。無法使用前項網路申報系統收據者,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受贈收據,應自行印製及管理;…
  9.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5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之受贈收據,應按日逐筆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二、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人民團體登記字號或政黨登記字號。三、捐贈者之…
  10.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6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檢送之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應記載受贈收據編號及作廢原因;已開立而作廢之受贈收據,並應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
  11.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7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該受贈收據捐贈日期之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受現金者,為收受日。二、收受匯款者,為入專戶日。但捐贈者經由電子支付機構、募資平臺或其他非金融機構之事業捐贈者,為捐贈者支付指示日。三…
  12.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
  13.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9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票據捐贈,該票據受款人應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專戶名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應依收受時…
  14.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0條 …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並應依支出所屬年度列報。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除返還或繳庫支出得至申報截止日外,其餘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投票日…
  15.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支用政治獻金,應以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申報之支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定:一、非於得列報期…
  16.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七目至第十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人事費用支出、雜支支出、返還捐贈支出、繳庫支出及公共關係費用支出,除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外,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擬參選…
  17.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1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擬參選人之宣傳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二、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費用。三、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費用。四、發送電信簡訊費用。五、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18.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2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宣傳車輛費用。二、雇用宣傳車輛駕駛費用。三、維修宣傳車輛費用。四、宣傳車輛燃料費用。五、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之費用。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
  19.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二、裝潢競選辦事處費用。三、租買辦公設備費用。四、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之費用。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
  20.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場地費用。二、租用設備費用。三、餐飲費用。四、清潔整理費用。五、集會保證金。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費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
  21.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5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搭乘交通工具費用。二、差旅膳宿費用。三、油資。四、停車費。五、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之費用。前項第一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
  22.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6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及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準用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23.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7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應取得該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開立之受贈收據。
  24.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8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
  25.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9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時,結算日專戶結存金額如有賸餘,且與金融機構帳戶餘額不一致者,應編製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26.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消耗性財產,應於耗用完畢無賸餘價值或使用期限屆滿時,按其用途,等額等量分別列入適當支出科目核銷。如有變賣、毀損或廢棄者,應將原財產沖銷。前項核銷憑證,以內部支用憑證註明核銷內容作為證明。政黨及政…
  27.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28.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2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29.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50條 …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含金錢、非金錢,格式一)二、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含金錢、非金錢,格式二)三、政治獻金收支帳簿。(格式三)四、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含封面、封底)(一)平衡表。(格式四)(二)政黨、…
  30.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2條 …義務人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按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及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彙整編號保存。本院就前項資料,以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處理,備供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各項捐贈收入及支出之明細表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