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2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二章 申報 第12條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得限期通知補正:一、未依本準則所定格式製作。二、資料記載不完備。三、未簽名或蓋章。四、未檢附相關文件。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期限申報會計報告書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仍得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