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8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三章 收入 第1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者之捐贈,視為個人捐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