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二、裝潢競選辦事處…
- 第3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場地費用。二、租用設備費用。三、餐飲費用。四…
- 第35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搭乘交通工具費用。二、差旅膳宿費用。三、油資…
- 第36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及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
- 第37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應取得該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開立…
- 第38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
- 第40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消耗性財產,應於耗用完畢無賸餘價值或使用期限屆滿時,按其用途,等額等量分別列入適當支出科目核銷…
- 第41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前…
- 第42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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