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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
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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