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搭乘交通工具費用。二、差旅膳宿費用。三、油資。四、停車費。五、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之費用。前項第一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油票或其他儲值票證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