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一、租用場地費用。二、租用設備費用。三、餐飲費用。四、清潔整理費用。五、集會保證金。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費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第一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但保證金經退還者,不得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