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8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四章 支出 第38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