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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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條 …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2.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4條 …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3.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5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4.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7條 …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四、宗教團體。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
  5.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
  6.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9條 …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7.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
  8.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9.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2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10.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1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5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
  12.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8條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總統、副總統:新臺…
  13.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9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
  14.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15.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1條 …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
  16.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
  17.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4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18.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5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
  19.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6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
  20.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7條 …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2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3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
  22.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32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2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1條 …機關定之。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四、播送受…
  24.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擬參選人或候選人。五、公民投票案。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時,如其他法令限制呈現方式者,應遵守各該法令規範。
  25.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1條 …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三、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四、播送受…
  26.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二款情形所定擬參選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選舉主管機關公告之候選人。二、經向選舉主管機關登記之參選人。三、通過政黨提名之參選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擬參選人之認定有疑義時,…
  27.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8條 …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28.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29.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得於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擬參選人…
  30.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條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出具查核報告。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請會計師說明之。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