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4條 法規:政治獻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