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出具查核報告。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請會計師說明之。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查核報告日起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