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條 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得於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擬參選人之會計處理基礎採現金收付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