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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態報關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如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者,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5條 區內事業如需代客戶申請銷毀廢品、下腳,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園管局或分局應作成紀錄,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二、監毀日期、地點。三、監毀清單。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7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二、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出區。但經園管局或分局、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監毀,作廢棄物清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9條 區內事業廢品、下腳,除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外,其清理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0條 區內事業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核實沖銷保稅帳,並依稅法相關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損失,自會計帳冊沖銷。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1條 園管局或分局對於區內事業經核准清理之廢品、下腳,得令其限期清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所有在區內之廢品、下腳,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接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委託,將其廢品下腳或廢棄物依環境保護、海關及園區有關法令規定清除出區,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期辦理減免,並應…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辦事細則 第7條 …理。二、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三、物品採購、保管、登記與報核、廢品之處理。四、員工福利、住宅輔購、膳食、服裝等業務。五、辦公處所環境佈置、清潔。六、廠內安全、門禁、清潔外包管理。七、各種款項之請領。八、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3條 …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4條 …及不良天候時,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但其以產品、廢品或下腳輸往課稅區時,除國內課稅區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外,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在課…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由園區事業事前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並會同海關、稅捐稽徵機關現場監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