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8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出區。但經園管局或分局、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監毀,作廢棄物清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