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3條 法規: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安全作業 › 第二節 船舶解體作業 第43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