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7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二、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