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 第33條雇主對切割工作應規定由上而下、由外而內,不得上下或內外同時動工;上層甲板實施切割時,下層甲板禁止人員進入。
- 第34條雇主對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並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金屬碎片。在通路附近之切割尖銳物或洞隙,均應有明顯標示或圍…
- 第35條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 第36條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37條(刪除)
- 第38條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
- 第39條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三、於切割油艙…
- 第40條雇主對裝載硫礦、小麥穀類及其他因化學作用而產生有害人體之物質之船舶應實施掃艙清艙。
- 第41條雇主對於冷凍船解體,應將冷凍夾層之木板拆除,次拆中層防熱體(軟木及玻璃棉、泡棉),分區(段)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雇主使…
- 第42條雇主對船舶拆解冷凍設備管路或釋放冷媒時應指派具有實際經驗人員操作。
- 第43條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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