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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規定檢查之。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客船,應依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5條 …概況。(三)消防設施概況。(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概況。
  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7條 …及吊艇架之能量及其佈置圖。(十)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佈置圖。二、船身部分(一)舯剖面圖。(二)縱剖面結構圖。(三)船殼板及肋圖。(四)艏艉及舵構造圖。(五)各層甲板構造圖。(六)直柱及縱樑圖。…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9條 現成船改作客船或客船有重大改裝時,除應將變更部分,檢送詳細圖說外,並應檢送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之其他圖說。
  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審定客船乘客定額前,應勘丈其乘客艙室,其不適合本規則規定者,不得作為客用。
  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
  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2條 …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變更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發證書。
  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3條 客船應在其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
  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船長應依客船航前點檢表(如附表一)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並簽名,始得航行。航政機關就客船適航性,應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二),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每船每年至少三次;船體材質屬鋁合金者,每船每年至少六次。航政機關執行不定…
  1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7條 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得免備乘客名冊之客船,航政機關於查驗乘客人數時,應由船長報告之。
  1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7-1條 依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應備乘客名冊之國內客船,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後,船長或其指定人員應於乘客登船時逐一核對其身分,並於發航當日午夜十二時前或發航後六小時內,依航政機關指定格式…
  1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9條 客船檢查之收費,由航政機關依船舶檢查費率表之規定。
  1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0條 客船建造完成,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試驗結果報告及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資料,應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定認可。
  1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2條 客船經過改裝足以影響穩度資料時,應重作傾側試驗並修正穩度資料,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定。
  1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3條 客船之基本穩度資料,自另一同型船之傾側試驗結果獲得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確認由此項資料能獲致該船之可靠穩度資料時,得據客船所有人之申請免依第四十條規定施行傾側試驗。
  1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 客船因其航行區域之氣候及吃水條件,所應具有之受風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三公式計算。
  1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5條 客船搭載乘客時所應具有之載客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四公式計算。
  1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6條 客船完整穩度之標準,應在任何正常搭載狀況下,分別按其航行區域之氣候與乘客搭載情形,並於考慮正常未滿液艙之自由液面效果後,至少應具有前二條規定淨定傾中心高之較大者。
  1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7條 客船在受損狀態下之穩度,應依船舶艙區劃分規則有關客船部分之規定。
  2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8條 客船具有特殊比例與型式,不符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時,得另檢具有關穩度之計算資料,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2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49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客船,需壓載以符合穩度規定時,該壓載應為永久固定者。
  2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0條 客船除下列情形時,應依本章規定設置乘客艙室:一、航行於內水航線,其航程需時未滿三小時者。二、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露天甲板搭載乘客者。
  2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1條 客船乘客艙室之位置、通路、結構及與其他艙室之間,應確保安全,並儘可能與冷、熱、不當噪音、臭味等隔離。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一、頂面甲板最低點低於最高載重線之艙室。二、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三、寬度或長度未滿六十公分之…
  2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2條 客船之乘客艙室應與船員使用處所隔離。客船因噸位、型式、構造或用途等原因,實際上無法隔離時,應儘量將兩者艙室作明顯之劃分或予以限制。
  2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4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甲板覆物嚴密覆蓋之。但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乘客艙室正直上方之露天鋼甲板及搭載露天甲板乘客之鋼甲板,亦應依前項規定覆蓋之。但搭載甲板乘客之船舶,航政機關或驗船機…
  26.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5條 客船之所有乘客艙室,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梯道等,俾乘客得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艇甲板:一、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以下者,每一水密艙區或受到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艙室,應具備兩種逃生途徑,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經由水密門者。但該艙區之性質…
  2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9條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
  28.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4條 航經寒帶之客船,其乘客艙室應裝置有效之暖氣設備。但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裝置暖氣之必要或事實上無法裝置者,得免裝置。
  29.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5條 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口及出口,均應按乘客定額以每人十六平方公分為準計算之。但位於機艙兩側之統艙,其通風筒之斷面積,應以每一乘客二十一平方公分計算…
  30.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行熱帶地區之客船,其乘客艙室四周之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應以適當之防熱材料防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