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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0條客船建造完成,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試驗結果報告及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資料,應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
- 第41條依前條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定認可穩度資料,應備於船上使用。
- 第42條客船經過改裝足以影響穩度資料時,應重作傾側試驗並修正穩度資料,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定。
- 第43條客船之基本穩度資料,自另一同型船之傾側試驗結果獲得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確認由此項資料能獲致該船之可靠穩度資料時,得據…
-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客船因其航行區域之氣候及吃水條件,所應具有之受風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三公式計算。
- 本條文有附件第45條客船搭載乘客時所應具有之載客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四公式計算。
- 第47條客船在受損狀態下之穩度,應依船舶艙區劃分規則有關客船部分之規定。
- 第48條客船具有特殊比例與型式,不符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時,得另檢具有關穩度之計算資料,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 第49條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客船,需壓載以符合穩度規定時,該壓載應為永久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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