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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2.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院對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於卷面標示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及「限閱」字樣。二、涉及國家機密之法庭錄音、錄影與筆錄,應另以密封卷保存,並由承辦人員簽名及加註日期,拆閱後重新密封時,亦同。…
  3.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因審理案件需要,法院內部借調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調卷單,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向保管人借調。
  4.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5條 …告、再審或非常上訴者,相關之卷證、資料,應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法院。
  5.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7條 …蓋印章或職名章,於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前項專用封套,法院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訂製統一格式使用。管理人員點收國家機密之案卷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
  6.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8條 …機密之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
  7.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8.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2條 …、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本辦法所稱陳述人,係指法院得利用…
  9.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3條 …聲請於其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應表明該處所或機關及其與法院間之遠距審理設備能否通聯,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訊問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審理之。前項聲請是否適當,法院宜審酌…
  10.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前項專用法庭之遠距審理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11.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5條 …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遠距端法庭或機關,即時通知陳述人行遠距審理之時間及處所。因事件須緊急審理者,應由法院端先行與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12.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直播;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者,審判長應制止…
  13.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7條 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端。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陳述人、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將結文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前…
  14.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8條 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
  15.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9條 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回或將該筆錄簽名頁、…
  16.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院端及遠距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相關設備之操作。四、第七條有關結文、筆錄或其他文書之傳送…
  17. 司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18.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19.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織之。前項審查小組每三年得調整一次。
  20.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21.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
  22.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關於憲法法庭錄音及旁聽事項,準用司法院關於普通法院法庭錄音及旁聽之規定。
  23.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4條 …聲請之情事。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第一項之決議,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4.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
  25.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3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26.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4條 …佐人、專家、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該文書須簽名或蓋章且經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效力與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文書同。經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同意…
  27.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法院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28.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29.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7條 …證明接收方已收受者,亦同。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至法院指定接收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者,應以傳送文書至法院完成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30. 司法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 …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