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或直播。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直播;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直播者,審判長應制止其行為,並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直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