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1條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