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度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定年度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開會時之席次。
- 第3條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織之。前項審查小組每三年…
- 第4條大法官按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決定之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並輪流值月處理相關事務。
- 第5條立法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其人數之計算,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準。
- 第7條聲請解釋案件,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輪分大法官。並於每次大法官會議時,將新收案件之案由,列入報告事項。
- 第8條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
- 第9條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
- 第10條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受理者,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 第11條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除另有決議外,按提出之先後依序議決是否受理。前項審查報告連同關係文件,應於大法官全…
- 第12條經議決受理之案件,除另有決議外,按議決受理之先後次序進行審查。前項審查,依次議決解釋原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 第13條解釋原則議決後,審查小組提報之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須修正或另行起草者,除依本法第十一條推大法官另行起草者外,原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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