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前項審查報告,由組成小組之大法官簽名。如有不同之法律意見,應附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