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本細則第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案件準用之。
- 第24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人民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同條第二項規定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指人…
- 第25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
- 第26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 第27條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判程序,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之規定。
- 第28條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席位布置另訂之。
- 第30條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內部準備、審理、評議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管理及閱卷之作業規定,另定之。
- 第30-1條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
- 第30-2條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聲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
- 第30-3條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電子卷證,指業經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
- 第30-4條合於第三十條之一之聲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 第3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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