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代理人之專業知識、經驗及聲譽等加以審查。經審查認其不合適者,得以裁定命更換代理人。前項審查由資深大法官召集會議行之。資同由年長者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