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1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30-1條 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