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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 200 頁-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1條 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5條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6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7條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
- 司法法院組織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9條 最高法院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0條 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最高法院置法官;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1條 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2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3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4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6條 …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2條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3條 最高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4條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5條 最高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6條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7-1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前項所稱檢察署,分下列三級:一、地方檢察署。二、高等檢察署。三、最高檢察署。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1條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4條 …格者。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3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