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高等法院 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