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