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