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0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0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五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審判官一人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七人之合議行之。裁判事件,以評議決定之;評議,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