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4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各設庭長一人,主任檢察官一人,審判官八人至十一人,檢察官三人至五人,書記官五人至七人,通譯三人至五人。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由審判官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