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9條 法規: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通則 第9條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凡審判事件,以庭長充審判長。但因事不能出庭時,得由資深審判官代理。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所屬檢察官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