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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5條 …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次、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考績升等之規…
  2.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6條 …條例規定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資格;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者,須比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甄審合格;轉任其他機關職務時,該轉任機關亦得辦理甄審。
  3.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7條 …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薪)級。
  4.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8條 …得提出復審;但其未經採計之可資提敘年資,得於本辦法發布後調任職務時,申請提敘。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後轉任人員,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查或提出復審。
  5.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2條 …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任職務銓敘審定之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法官曾任公務年資,依前項規定提敘俸級者,得採計提敘俸級至所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候補法官或試…
  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4條 …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
  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6條 …之專技人員,依下列規定任用:一、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但無薦任官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
  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8條 …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二、轉任人員升任簡…
  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9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轉任人員,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
  1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12條 …應業務需要,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
  11.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4條 …委任現職公務人員,其原敘定等級,依前條附表對照之職等資格,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之範圍內者,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
  12.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5條 …職公務人員,其原審定之職等,依第三條附表對照之原職等資格,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圍內者,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
  13.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6條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任用資格,且在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者,得以其所具高職等資格改任。
  14.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7條 實施職位分類前任簡任、任職務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人員,其所任職位於實施職位分類時。其職位歸入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核定暫以第十職等或第六職等改任,現仍在職者,如該現職最高職等在職務列等表中亦為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
  15.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8條 …職等資格權理第六職等或第十職等職位人員,如所權理職位之職等在職務列等表中該職務仍列有第六職等或第十職等者,以其所具第五職等或第九職等資格改任,在未取得第六職等或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或調整職務前,暫准繼續權理。
  16.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9條 …經公務員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經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或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或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之雇員或書記,均暫以原經審…
  17.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4條 …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本法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於離職後再任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如…
  18.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7條 …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行政人員,於離職後,依本法經遴選為試署法官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
  19.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8條 …者,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第一項轉任試署法官人員試署期滿改派實任法官,如所敘…
  20.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俸級,依下列規定改任級別,並按醫事人員俸級表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一、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者,改任師(三)級。二、銓敘審定…
  21. 考試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5條 …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22.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1條 …會計報告書揭露之:一、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選任人員及各該職務之代理人。二、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前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之法人或團體。依本法第…
  23. 考試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等級對照表按下列規定換敘俸級:一、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在擬轉任職務之列等範圍內者,依對照之職等轉任,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二、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未達擬轉任職務最低職等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依對照之職…
  24. 考試職等標準   第十四職等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極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執行職務,或襄助中央主管機關長官,處理各該機關全盤最艱巨業務,或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在處理業務時,經常…
  25. 監察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副審計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任用之:一、現任審計官。二、會計、審計學識優良且行政經驗豐富。副審計長為二人時,其中一人應由具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任用之。
  26. 監察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審計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任用之:一、曾任擬任職務或現任次一陞遷序列之審計人員職務。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會計審計及相關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或經依…
  27. 監察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任用之:一、審計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格之一。二、稽察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一。三、審計員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
  28. 監察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要,得任用經銓敘審定綜合行政、法制等行政類職系有案且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為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以前項資格任用之審計人員不得超過審計機關編制員額數之百分之十。第一項之行政類職系,指第四條所定會計審計及相關職系以…
  29.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2條 …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30. 考試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僱人員相當情形,覈實認定相當之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職務等級後,再依前項對照表認定之。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相當職等,應繳有原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載明其月支報酬、工作內容及相當之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