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法規: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3條 副審計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任用之:一、現任審計官。二、會計、審計學識優良且行政經驗豐富。副審計長為二人時,其中一人應由具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任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