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7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7條 實施職位分類前任簡任、任職務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人員,其所任職位於實施職位分類時。其職位歸入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核定暫以第十職等或第六職等改任,現仍在職者,如該現職最高職等在職務列等表中亦為第九職等以下或第五職等以下者,仍暫准以簡任第十職等或任第六職等改任,但遇缺應優先調整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