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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原經銓敘機關審定以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其改任官等、職等,依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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