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法規: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5條 審計、稽察、審計員、稽察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任用之:一、審計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格之一。二、稽察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一。三、審計員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或曾經銓敘審定擬任職務職系之同職組各職系。四、稽察員應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資格之一,或曾經銓敘審定擬任職務職系之同職組各職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