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5條 法規: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5條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