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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 200 頁-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審理,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0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本法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準用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
-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8條 …時,應由領務人員附具意見書,陳請外交部轉送外交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之。
-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6條 …書翻譯本時,其通曉外國語文程度,依文書作成之語文,視為業經司法院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定為通曉英文第一級或通曉英文以外之其他外國語文。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2條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6條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一、民事廳。二、刑事廳。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四、少年及家事廳。五、司法行政廳。六、憲法法庭書記廳。七、秘書處。八、資訊處。九、公共關係處。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前項廳長、處長分別…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高級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職掌如下: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二、司法院會議之議事事項。三、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四、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五、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六、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六、促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