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