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0條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前項廳長、處長分別掌理各該廳、處業務;各副廳長、副處長襄助廳長、處長處理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