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8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