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司法院組織法
第2條
司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規:
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條
司
法院
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下一條
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第4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
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
第6條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7條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
第8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
第9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一、民事廳。二、刑事廳。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四、少年及家事廳。五、司…
第10條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
第11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12條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