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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2.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審查時,設施場所於審查…
  3.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4.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前項受委託機關辦理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五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5. 行政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應於依法令規定興建竣工完成設置後,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指定機關審查後核發指定文件。二、公營事業清除處理設施屬既設者,應與指定機關進行協商後,由指定機關核發指定文件。第一項之指定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指定清除文件:(一)指…
  6.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5條 …關費用。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
  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
  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1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發機關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審查時,環境教育機構於審查期間內得…
  1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1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7條 …、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法規定之查核、審查、宣導、訓練、輔導、評鑑、獎勵、補助及研究相關事宜。
  1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4條 …評估驗證機制、應遵循之原則項目、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審查、標誌、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與前項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6條 …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重複使用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7條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1條 …進資源循環方式之服務。前項循環標誌使用之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產品或服務,其產品製造…
  1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3條 …供服務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保標章使用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證書者,應將環保標章標示於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依前項規定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業者,應提送環保標章使用情形、產品產量、銷售量等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1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6條 …,規劃循環利用計畫,並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辦理。生產者責任組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傳輸方式定期申報循環利用情形。第二項生產者責任組織應遵循之循環利用目標、方式、設施…
  1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8條 …項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申請許可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許可事項、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4條 …計畫。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獎勵或補助之條件、方式、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7條 …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創新實驗計畫時,應審酌其創新性、必要性、可行性、風險控管、環境影響;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畫得附加實驗期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
  2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或證書費等規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遭環境保護措施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審查,經審查結論不適為從事該開發試驗研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2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善證明文件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經處分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25.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
  26.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27.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1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
  28.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5條 …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6條 …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受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30.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7條 …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